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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1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18號

聲請人
林雲石
相對人
陳徐秋月
相對人
東大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江
相對人
陳愽磨
相對人
陳金鐘
相對人
陳漢仁
相對人
陳明達
相對人
陳泳紳(即陳信智)
相對人
陳樹桐
相對人
鄭乃豪
相對人
陳燕祥(兼陳太平之承當訴訟人)
相對人
陳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77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分擔部分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陳文祥、陳文鋒、陳文欽、陳文寶、陳淑麗、陳云慈、陳淑貞以外之兩造依附表所示彰化縣彰化市○○段○○○段○○○○地號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復查,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載。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其他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費用計算書單位:新台幣 │├────────────┬─────┬──────┤│項 目 │ 金額 │ 預納人 │├────────────┼─────┼──────┤│二審裁判費 │26745元 │ 聲請人 │├────────────┼─────┼──────┤│複丈費、謄本費(一) │4225元 │ 聲請人 │├────────────┼─────┼──────┤│複丈費(二) │7200元 │ 聲請人 │├────────────┼─────┼──────┤│複丈費、謄本費(三) │8225元 │ 聲請人 │├────────────┼─────┼──────┤│複丈費(四) │2400元 │ 聲請人 │├────────────┼─────┼──────┤│合 計 │48795元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共    有    人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
 │    │                │                  │訴訟費用額(新│
 │    │                │                  │台幣/元)(小 │
 │    │                │                  │數點以下四捨五│
 │    │                │                  │入)          │
 ├──┼────────┼─────────┼───────┤
 │ 1. │陳徐秋月        │297000分之12375   │  2033        │
 ├──┼────────┼─────────┼───────┤
 │ 2. │林雲石          │8分之1            │ --------     │
 ├──┼────────┼─────────┼───────┤
 │ 3. │陳太平          │24分之1           │  2033        │
 ├──┼────────┼─────────┼───────┤
 │ 4. │東大鋼鐵機械股份│279000分之22325   │  3668        │
 │    │有限公司        │                  │              │
 ├──┼────────┼─────────┼───────┤
 │ 5. │陳愽磨          │297000分之29775   │  4892        │
 ├──┼────────┼─────────┼───────┤
 │ 6. │陳博文          │297000分之29775   │  4892        │
 ├──┼────────┼─────────┼───────┤
 │ 7. │陳金鐘          │1056分之11        │  508         │
 ├──┼────────┼─────────┼───────┤
 │ 8. │陳漢仁          │1056分之11        │  508         │
 ├──┼────────┼─────────┼───────┤
 │ 9. │陳明達          │1056分之11        │  508         │
 ├──┼────────┼─────────┼───────┤
 │ 10.│陳泳紳(即陳信智│1056分之11        │  508         │
 │    │)              │                  │              │
 ├──┼────────┼─────────┼───────┤
 │ 11.│陳樹桐          │24分之1           │  2033        │
 ├──┼────────┼─────────┼───────┤
 │ 12 │鄭乃豪          │29700分之44300    │  7278        │
 ├──┼────────┼─────────┼───────┤
 │ 13.│陳燕祥          │891000分之252600  │  138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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