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號上 訴 人 天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件,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提出繕本或影本,且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363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並繳納上訴裁判費15,525元。逾期不 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