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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號

上訴人
天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件,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提出繕本或影本,且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3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並繳納上訴裁判費15,525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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