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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1號

原告
全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樹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狀僅書寫訴之聲明,並簡要記載:被告拒絕給付工程保留款給原告等語,對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即據以請求被告賠償之事實及法律規定)均未完整表明,致無從確定審判範圍。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載明所主張之完整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書狀(應附書狀繕本1份,若有提出書狀證物,繕本內亦應含各項書狀證物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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