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百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07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07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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