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順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