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蕭文學
- 被告顏淑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淑芬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顏淑芬於民國103年3月21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顏淑芬自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於民國103年3月21日提出更生方案【即以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元,共72期,總清償比例13.28%,清償總金額216,000元】,惟經債權人會議否決(見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卷㈠第186至205頁)。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3年7月22日開庭訊問後,債務人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雖前後二次陳報之收入,顯有差異(第一次陳報每月收入18,000元、支出26,800元;第二次陳報每月收入26,000元、支出24,300元。),然債務人仍堅持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金額3,000元不變 ,復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見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卷㈡第31至39頁)。 ㈡本件債務人陳報主要收入每月18,000元,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6時30分至11時30分協助其弟弟擺攤賣菜;次要收入每月 8,000元,於每週六、日兼職行銷幼兒商品,然經本院函詢 中信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迄未獲回覆。本院認為本件債務人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情事,蓋債務 人雖有就其更生方案提供保證人,惟該保證人應僅為形式上之保證人,債務人實質上仍需仰賴其弟弟資助。另債務人第一次陳報每月收入18,000元時,每月僅清償3,000元;第二 次陳報每月收入26,000元時,仍堅持不願增加其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金額,顯與常理不合。又債務人陳報之主、次要收入均查無稅籍資料,致無從判斷其真偽。本院審酌前揭事實,依據經驗法則,堪認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情。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其財產及收入情形之說明並非真實,顯有隱匿財產情節重大之情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本院不得依職權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結論:本件堪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項規 定,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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