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康弼周、沙小雯、詹秀錦
- 當事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趙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原審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651元,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未超過10萬元,應適用小額訴訟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規定,對於小額訴訟之上訴,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 不得為之。故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敘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沙小雯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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