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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人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聲請人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志
聲請人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
聲請人
賴淑珠
聲請人
沈宛昀
聲請人
沈尚昱
聲請人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
聲請人
涂美華
聲請人
黃中安
聲請人
沈聰進
聲請人
洪秋子
聲請人
黃中義
聲請人
林敬俊
聲請人
紀金懷
聲請人
紀明哲
聲請人
紀庚佑
聲請人
紀品仰
聲請人
紀品任
上列18位聲
請人共同訴
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相 對 人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

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福年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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