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聲 請 人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志 聲 請 人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 聲 請 人 賴淑珠 沈宛昀 沈尚昱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 聲 請 人 涂美華 黃中安 沈聰進 洪秋子 黃中義 林敬俊 紀金懷 紀明哲 紀庚佑 紀品仰 紀品任 上列18位聲 請人共同訴 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相 對 人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 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福年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