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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詹秀錦

  • 當事人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相 對 人 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等人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 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兩造於102年度訴字第683號案件開庭陳述,茲依法聲請本案所有開庭期日之錄音光碟,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茲按法庭錄音光碟中所紀錄、留存之聲音,屬各自發言者之聲紋,為個人隱私權保障之範圍。依上開修正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經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並需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復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未繳納費用新台幣1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命 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則其逕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於法未合,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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