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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告
沅山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懿嬅

上列原告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尤應詳載訴訟標的即根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二、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依法繳足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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