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葉美雲 林達興 林秀賢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蔡易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與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5,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