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合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雄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