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永潤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叶建成 上列原告因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7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7,924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