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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號

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號

聲請人
彰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洪金龍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非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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