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一品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