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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陳正禧

  • 當事人
    一品川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一品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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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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