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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告
承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百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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