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告
鴻運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雄化纖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08,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