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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陳正禧
  • 法定代理人
    賴俊瑋

  • 原告
    鴻運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鴻運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雄化纖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08,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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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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