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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1號

給付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告
冠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宏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2,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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