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1號
- 原告
- 冠喬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宏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2,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宏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2,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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