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李武憲
- 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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