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黃倩玲
- 當事人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元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代 理 人 張元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3,5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及提出聲 請狀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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