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凱 代 理 人 吳俊ꆼ 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中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27,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扣除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9,307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