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源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6,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