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曲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嘉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珍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7,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4,855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 4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