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7號
- 上訴人
- 就是這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博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凱律師
- 被上訴人
- 人生紅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采芳
- 訴訟代理人
- 謝新呈
-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廣告服務費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4,53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