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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7號

給付廣告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7號

上訴人
就是這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博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上訴人
人生紅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采芳
訴訟代理人
謝新呈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廣告服務費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4,53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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