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7號
- 上訴人
- 就是這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博
- 被上訴人
- 人生紅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