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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告
仙知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告
茂利澱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東銘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克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楊小慧為林見軍律師訴訟代理人之許可,並禁止楊小慧為林見軍律師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林見軍律師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楊小慧,前雖曾經本院許可其代理,惟因非律師,且對於應向法院陳報之事項,屢屢拖延遲未陳報,嚴重延滯訴訟程序,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應以裁定撤銷本院之前之許可,並禁止其為林見軍律師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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