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仙知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德宗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小慧
- 被告
- 茂利澱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東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克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楊小慧為林見軍律師訴訟代理人之許可,並禁止楊小慧為林見軍律師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林見軍律師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楊小慧,前雖曾經本院許可其代理,惟因非律師,且對於應向法院陳報之事項,屢屢拖延遲未陳報,嚴重延滯訴訟程序,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應以裁定撤銷本院之前之許可,並禁止其為林見軍律師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