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6號
- 上訴人
- 鄧麗華
- 被上訴人
- 隆慶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松喜
- 訴訟代理人
-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