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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9號

原告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松易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被告
黃瓊桃即弘友幼教用品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商標權為由,依商標法第7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1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係屬依商標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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