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告 陳錦泉 陳銘淇 陳珈樺 陳佳茹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複代理人 石惠貞 被 告 吳西雄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應就是否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保險金,提出說明。若有,則應提出由何人具領、金額數額多少等證明,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