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告 陳錦泉 陳銘淇 陳珈樺 陳佳茹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複代理人 石惠貞 被 告 吳西雄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關於被告吳西雄部分,未為合法之送達,且原告又補提書狀,故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