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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告
陳錦泉
原告
陳銘淇
原告
陳珈樺
原告
陳佳茹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複代理人
石惠貞
被告
吳西雄
被告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關於被告吳西雄部分,未為合法之送達,且原告又補提書狀,故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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