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3號上 訴 人 珍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曲辰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7,530元,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