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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

請求賠償損害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

原告
黃凱偉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律師
被告
李文瑞
被告
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東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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