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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洪志賢
  • 法定代理人
    黃東隆

  • 當事人
    黃凱偉李文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 原   告 黃凱偉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林世勛律師 被   告 李文瑞 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東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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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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