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陳正禧
- 當事人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虹億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被 告 虹億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鑫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20,300元,經本 院於102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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