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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告
荃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玲
原告
屹兆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玲
被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30,596元,經本院於103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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