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 原告
- 屹兆莊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荃薏企業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燕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毅
- 被告
-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振利
- 訴訟代理人
- 高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