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7號
- 原告
- 巧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勝賜
- 訴訟代理人
- 林殷世律師
- 被告
-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振利
- 訴訟代理人
- 高志勇
- 被告
- 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振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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