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5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 送達代收人 吳嘉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利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模具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上訴利益部分)核定為新台幣 1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