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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告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淑 靖
訴訟代理人
郭 佩 婷
被告
炬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遙 沙
訴訟代理人
陳 鎮 律師

      許 富 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以前,如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撤銷之(最高法院26年度滬聲字第1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裁定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0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另案訴訟業於106年6月15日判決,並於106年8月21日確定等情,有該民事判決及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2~142頁)。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併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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