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9號
- 原告
-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 淑 靖
- 訴訟代理人
- 郭 佩 婷
- 被告
- 炬盛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 遙 沙
- 訴訟代理人
- 陳 鎮 律師
許 富 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以前,如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撤銷之(最高法院26年度滬聲字第1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裁定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0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另案訴訟業於106年6月15日判決,並於106年8月21日確定等情,有該民事判決及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2~142頁)。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