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8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梅鏡堂
法定代理人
梁漢隆

上列上訴人因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9,462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