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上 訴 人 喜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705元 ,應徵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