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 上訴人
- 喜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順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705元,應徵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