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承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