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1號
- 原告
- 富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旻勳
- 訴訟代理人
- 郭季榮律師
- 被告
- 全盛鋼鐵製品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雯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昇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明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汀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