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45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許忠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45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