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45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王鏡明吳芙如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4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許忠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4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