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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蕭文學

  • 上訴人
    葉美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葉美雲 林達興 林秀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761元 ,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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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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