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葉美雲 林達興 林秀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761元 ,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