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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告
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造蓉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詹潤鈞
被告
許登富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許登貴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傅泯瑄
被告
許登榮

      許登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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