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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7號

上訴人
一品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上訴人
東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振聲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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