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7號
- 上訴人
- 一品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小慧
- 被上訴人
- 東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振聲
- 訴訟代理人
- 王素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