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7號上 訴 人 一品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 上訴人 東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振聲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