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上 訴 人 鼎盛新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與上訴聲明相符之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如 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95,539元〔計算式:反訴聲明請求之金額11,583,398-本院判准之金額3,787,859=7,795,5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30元;如非全部上訴,應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