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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被告
賢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珍昌
上訴人
被告
黃錦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美津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元(王進文部分並無上訴狀所指超過2,776,398元部分,此部分無上訴利益;施美津部分上訴狀所指超過1,262,034元部分,此部分上訴利益為8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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