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廖政勝

  • 當事人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言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月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4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39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美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