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言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月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4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39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