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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陸泰陽
被上訴人
林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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